工程管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
勤工助学是“助学工程”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。为了加强勤工助学管理,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,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具备下列条件者,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;
1、学习勤奋刻苦,学习成绩较好;
2、遵守学院各种规章制度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道德品质好、身体健康;
3、工作责任心强,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(合同),保质保量完成任务;
4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优先安排。
二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,当年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。
1、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;
2、上学年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;
三、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待遇及考核标准
1、勤工助学每月二百七十元整,每天中午和晚上放学后清扫自己所属教室。
2、每天上课前10分钟必须将所属教室门打开;
3、遵守劳动纪律,服从管理,积极主动,踏实肯干;
4、工作态度端正,虚心好学,尊重管理人员,遇事及时报告;
5、开会无故迟到2次及以上的同学开除。
6、按时到岗,不到者扣10元。
7、教室的桌椅数量少一半以上扣20元。
8、打扫卫生包括教室的讲桌、黑板、地面、桌洞、窗台、关窗户,如以上每项不合格均扣5元。
8、定时开锁,开锁时间:上午7:40 ,9:45两次
下午2:15 ,4:20两次
以上时间一次不到扣20元,两次不到开除。